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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,它的全称是《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》(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)。旨在限制电子电气产品(EEE)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,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。

RoHS指令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更新。最初的RoHS指令(2002/95/EC)被称为RoHS 1.0,限值物质包括:铅Pb,镉Cd,汞Hg,六价铬Cr VI,多溴联苯PBBs,多溴联苯醚PBDEs,后来被2011/65/EU(RoHS 2.0)所取代。

2011/65/EU指令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在欧盟官方公报(OJEU)上发布,2011年7月21日起正式生效。新指令2011/65/EU于2013年1月3日正式施行,旧RoHS 指令2002/95/EC同时废除。RoHS 2.0不仅扩大了产品范围,而且对电子电气设备制造商规定了新的义务,即编写欧盟合格声明和在成品上加上CE标记。

2015年,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指令(EU)2015/863对RoHS 2.0进行了修订,新增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限制物质(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DEHP,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,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,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),这就是业内常说的RoHS 3.0。

RoHS指令的核心是对有害物质的限制。最初版本限制了6种有害物质,而最新的RoHS指令则限制了10种有害物质。

这些物质及其限量要求如下。(单位:ppm)

铅 (Pb)1000
汞 (Hg)1000
镉 (Cd)100
六价铬 (Cr VI)1000
多溴联苯 (PBB)1000
多溴二苯醚 (PBDE)1000
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 (DEHP)1000
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(BBP)1000
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(DBP)1000
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(DIBP)1000


RoHS指令适用于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,共11大类,包括大型家用电器、小型家用电器、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、消费性设备、照明设备、电动工具、玩具、监控设备、医疗设备(部分豁免)、自动售货机、其他不被以上产品覆盖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。

RoHS指令拥有豁免机制,豁免即在满足某些规定的情况下,即使材质不符合RoHS限量的要求,也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使用。豁免原因为,ROHS指令在对特定有毒有害物质提出限制的同时,亦充分考虑了技术的可行性。如果某种物质的消除或通过改变设计而使用替代品在技术上不可行,或替代品对环境、健康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超过带来的益处时,可设立一定的豁免。RoHS豁免不是长期有效的,每一条款都有相应的有效期。若因技术或经济等原因无法实现替代,企业最晚应在豁免到期的18个月前提出豁免延续的申请。豁免条款:Annex III+Annex IV。

中国也推出了自己的RoHS管理办法——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(中国RoHS),标志着中国在电子产品环保监管方面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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