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用物质检测Product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 限用物质检测REACH法规对镉(Cadmium,CAS:7440-43-9,EC:231-152-8)及其化合物的管控非常严格,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。镉是一种有毒重金属,长期接触会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下面是镉的限制条件。
1. 不得用于由合成有机聚合物(即所谓的塑料材料)制成混合物和物品,如:
—— 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(PVC)[3904 10][3904 21]
—— 聚亚胺酯(PUR)[3909 501]
—— 低密度聚乙烯(LDPE),当其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[3901 10]
—— 醋酸纤维素(CA)[3912 11]
—— 乙酸丁酸纤维素(CAB)[3912 11]
—— 环氧树脂[3907 30]
—— 三聚氰胺-甲醛(MF)树脂[3909 20]
—— 尿素-甲醛(UF)树脂[3909 10]
—— 不饱和聚酯
——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(PET)[3907 60]
——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(PBT)
—— 透明/普通聚苯乙烯[3903 11]
——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(AMMA)
—— 交联聚乙烯(VPE)
—— 高压聚苯乙烯
—— 聚丙烯(PP)[3902 10]
从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,若其镉含量(塑料材料中的质量百分数)大于或等于0.01%,则其不可投放欧盟市场。
作为其豁免,第2 段不适用于在2011年12月10前投放市场的物品。
第1 段和第2 段无歧视地采用理事会指令94/62/EC,并且以此为基础运作。
2. 镉含量(以质量计)≥ 0.01%的油漆[3208][3209]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。
3. 作为豁免,基于安全原因,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染色含有镉的混合物。
4. 作为豁免,第1段,第2分段不适用于:
—— 由PVC 废弃物制得的混合物,即被称为“回收PVC",
—— 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质,若镉(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)在以下刚性PVC 应用中,含量不超过0.1%(塑料材料的质量分数):
(a)用于建筑的外层和甘心层;
(b)门,窗,百叶窗,墙,气窗,篱笆和屋顶排水沟;
(c)甲板和台阶;
(d)电缆管道;
(e)若多管道时,回收PVC作为中间层使用,且完全被全新的PVC 覆盖的,符合第1段要求的非饮用水管道。
供应商必须保证,在第一次投放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品时,应以清晰、明显、永久性的标识“含有回收PVC”或以下标识。
依据本法规第69条,在2017年12月31日前,第4段的豁免授权将被审核,特别是考虑到减少有限的镉的价值和重新评估第(a)至(e)的豁免。
5. 在本法规中,镉镀层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。镉镀金属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不可用于以下领域/用途:
(a)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:
—— 食品生产:[8210][841720][841981][842111][842122][8422][8435][8437][8438][8476111]
—— 农业:[8419311[8424811[8432][8433][8434][8436]
—— 冷藏和冷冻:[8418]
—— 印刷和书籍装订:[8440][8442][8443]
(b)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:
—— 家用物品:[7321][842112][8450][8509][8516]
—— 家具:[8465][8466][94011[9402][94031[9404]
—— 卫生用具:[7324]
——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:[7322][8403][8404][8415]
在任何情况下,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,镀镉物品或物品的组成部分,当用于(a)和(b)中论及的领域/用途时,(b)中论及的领域/用途的物品不可在市场上出售。
6. 当用于以下(a)和(b)中论及的领域/用途,以及以下(b)中列出的领域生产的物品时,第5条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物品或此物品的零部件:
(a)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:
——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:[8425][8426[8427][8428][8429][8430][8431]
—— 公路与农用车辆:[第87章]
—— 全部车辆:[第86章]
—— 船舶:[第89章]
7. 但是,第5,6条的限制不适用于:
—— 用于航空的、航天的、矿产开采的,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。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,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物品或物品零部件;出于安装设备可靠性的考虑。
8. 钎料的镉的质量分数不可大于0.1%。
若镉(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)的质量分数超过0.1%,则钎料不可投放欧盟。
在本段中,钎焊即结合了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,其温度在450℃以上。
9. 作为豁免,第8段不可应用钎料于防护或航空,且钎料用于安全原因。
10. 若含量高于0.01%,则其不可投放市场:
(i)用于制造珠宝的金属珠或其他金属组件;
(ii)珠宝的金属部分和仿造珠宝及头饰,包括:
—— 手镯,项链和戒指;
—— 穿透性的珠宝;
—— 腕表和腕带;
—— 胸针和吊坠。
11. 作为豁免,第10段在2011年12月10日前不可应用于产品投放市场。超过50年的首饰在2011年12月10日时不可投放市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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