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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S EN71 Part 2:2011+A1:2014 玩具燃烧性能-UKAS


一般要求:

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

赛璐珞(亚硝酸纤维)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材料

遇火后易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料

玩具不应含有易燃气体及易燃凝胶或气体


戴在头上的玩具:

包括由毛发、毛绒或有类似特性材料制成的胡须、胡子、假发等;模制及织物面具;头巾、头饰等;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


化妆服饰和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服饰:

燃烧速率应≤30 mm/s,如果燃烧速率在10~30 mm/s 之间,则应设警示标识"Warning! Keep away from fire"


供儿童进入的玩具:燃烧速率应≤30mm/s:

如果燃烧速率≥20 mm/s,则不能有燃烧碎片或熔滴;燃烧速率在10~30 mm/s之间,则应设警示标识"Warning! Keep away from fire”


软体填充玩具:

火焰在表面燃烧速度不应超过30mm/s或自息




样品需求:1套完整样品

测试时间:5个工作日

报告资质:UKAS


产品图片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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